今年年初,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代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代理的是用人单位,而对方为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该案的仲裁过称中,对方提交了工作证、考勤卡作为其主要证据。经比对、调查,发现该二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1、工作证上加盖的章并非用人单位的公章,仅为所谓的“人事专用章”,实际上该印章是用人单位自己私刻的,并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其真实性,对方提交的工作证就无法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
2、考勤卡抬头也是用人单位的名称,考勤卡也有对方的姓名,但是并无用人单位任何印章。
因此,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发表以下意见,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1、工作证上的印章并非用人单位的印章,用人单位同时提交了其他几名员工的工作证,对比之下,二者的印章确实有明显的差别。因此,该工作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根据该工作证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考勤卡的抬头虽然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但是该考勤卡上用人单位的名称仅仅是用人单位为日常管理方便事先印刷上去的,可以重复使用,并且任何人拾获该考勤卡均可以进行填写。因此,该考勤卡也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既然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其他证据应依据一般的民事纠纷举证规则进行审理,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提供其他证据来“自证清白”。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的意见,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对方全部申诉请求。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方依然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该事实进行新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