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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法律顾问:未签订劳动合同纠纷代理词

日期:2010年11月11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 字体:

案情介绍

甲于2008年6月进入乙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由于甲个人原因,甲、乙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甲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代理词原文

甲与乙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代理词

仲裁员:

我根据法律规定,接受被告乙公司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就甲与乙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甲,不在乙公司,甲无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甲于2008年6月18日进入乙公司,当时新的《劳动合同法》刚刚施行不久,乙公司为保持人员稳定,要求每一名员工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今乙公司500多名员工几乎所有人都已经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乙公司要求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却故意拖延时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其是保安队长,公司对其比较信任,所以时间长了,就忽略了这个事情。现甲提起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申诉,表明其故意利用乙公司对其的信任,利用我们的管理漏洞,故意不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甲不在乙公司,甲无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2、甲的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已丧失胜诉权,无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甲于2008年6月18日进入乙公司,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双方应于2008年7月17日以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乙公司的话,乙公司应从2008年7月18日起支付双倍工资,直至2009年6月17日为止。而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甲起码应于2010年6月17日以前申请仲裁,否则就超过仲裁时效期限,超过期限的,就丧失了胜诉权。而甲于2010年8月5日才申请仲裁,且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发生,所以其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限,无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3、甲自行单方面离职,乙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于2010年7月6日向乙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表》,表示其打算回老家务工,因此要求辞职,乙公司经挽留无果,遂批准其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自己要求离职的,乙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意见,恳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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