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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货款闭2个月追回30万货款

日期:2009年09月20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

2006年6月份起,当事人甲即给被告乙提供原材料,但至2008年6月份,被告乙拖欠货款45万余元。2008年9月份,当事人甲委托陈志钧律师将案件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时,在陈志钧律师协助下,某诉讼保全担保公司为当事人甲提供了担保物,得以查封被告乙的财产,以保证判决结果的有效执行。审理过程中,经双方调解和让步,被告乙同意向当事人甲支付其中的30万元,当事人甲为快速拿到款项进行周转,同意了被告乙的方案。本案2个月即结案,在诉讼和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的协助下,帮当事人甲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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