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亮点:
通过调解结案,陈志钧律师为客户减少损失高达36.8%,达到了客户的要求。
情况介绍:
我所受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志钧律师为××公司与其员工刘某劳动纠纷一案贰审的代理人。现该案已经调解结案。
刘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合计约19000元。刘某于2008年4月1日在鸿昊公司填写入职登记表后,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刘某在工作期间,没有遵循公司的制度,并煽动员工罢工。经鸿昊公司主管处理后,鸿昊公司辞退了刘某。
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一、刘某填写的入职申请表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不能视同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公司依法向刘某支付加班工资5500元及其25%经济补偿金。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存在煽动员工罢工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事实,解除其与刘某之间劳动关系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依法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志钧律师认为:××公司与刘某在工作一年内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经陈志钧律师多次与贰审承办法官及刘某协商,××公司为息事宁人,最终与刘某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刘某支付12000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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