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亮点:
本案中,××公司最初提出要求支付5万多货款,经过陈志钧律师及客户努力努力,实际最终仅需支付××公司3千多,胜诉金额的比例高达94%。
情况介绍:
深圳市蓝鹰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蓝鹰公司)是一家优秀的电路板设备制造商,需长期采购第叁方的泵机作为设备零部件,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受蓝鹰公司委托,指派陈志钧律师为其与××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人。现该案已经结案。
蓝鹰公司于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2日向××公司订购了52台水泵,双方确认的交易金额约为190000元,蓝鹰公司已支付货款为124725元。××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鹰公司支付53635元、逾期支付款违约金6678元及其他费用6000元。蓝鹰公司则以××公司提供的水泵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扣除已退回水泵款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蓝鹰公司没有证据刘某、王某系××公司员工,不予确认由刘某、王某签名的退货单。故蓝鹰公司在扣除已退回水泵款后仍需向××公司支付货款53635元;××公司应向蓝鹰公司赔偿损失15000元。
一审判决出来后,蓝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陈志钧律师的努力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由××公司员工刘某、王某签名的退货单。贰审法院依法改判:蓝鹰公司应支付的货款为53635元-28015元-7290元=18330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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