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法规摆2007闭32号
对于进一步加快中央公司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公司:
2006年4月国资委召开中央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以来,中央公司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公司(以下称53家中央大型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69.81%;159家中央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121家,占76. 10%。尽管中央公司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与国资委提出的中央公司法制建设三年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仍有少数中央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加强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够重视。为进一步督促有关中央公司加快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中央公司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效益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管理不断加强。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央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日益增大,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中央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中央公司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竞争环境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也是中央公司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中央公司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领导,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公司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对公司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要把公司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二、切实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中央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中央公司要将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来抓。53家中央大型公司中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7年底前建立。有关公司内部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由公司分管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职务,同时明确过渡时间,尽快培养合适人选;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吸引外部优秀人才。159家中央公司中尚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要尽快采取措施,结合公司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同时注意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至今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公司,在今年5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委作出情况说明。
在2007年底前未按照中央公司法制建设叁年目标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中央公司,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司经营者的领导责任。
叁、认真落实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职能
公司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公司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公司要对照“叁个到位、两个健全、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在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条件上,要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公司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近年来新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备案制度,及时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总法律顾问任命函报国资委备案。
四、努力为公司法律顾问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中央公司要认真贯彻《国有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公司法律顾问享有公司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确保公司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制改造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股权转让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重大事项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公司法律顾问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