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7年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号
现将《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王忠禹
一九九七年五月叁日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是公司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司设置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公司辅助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公司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第六条 大型公司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
第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公司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公司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公司应当配备公司法律顾问。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公司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法律顾问直接对公司领导人负责。
第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叁)管理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公司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公司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公司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以上职责由公司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叁)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叁)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公司法律顾问协会。
公司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支持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公司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司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