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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贯彻实施《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8年12月22日 | 来源:法律法规 |  作者: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整理 | 字体:

1997年6月6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发布。为加强《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加市场竞争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发布《管理办法》,对公司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此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希望各地经贸委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深化公司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转换公司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工作同步推进。

二、各地经贸委要认真指导特大型、大型公司、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中型公司和现代公司制度试点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本公司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是目前已经确定的135家公司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公司,今年内要率先达到《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

叁、建立和推行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是规范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提高公司法律顾问素质、完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经贸委要把组织实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对于印发〈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及其相关的配套文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各地经贸委法规部门要健全机构和充实人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在特大型、大型公司进行设置总法律顾问的试点,是进一步推进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客观需要,也是改善公司经营者的人才结构、使公司进一步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有益探索。各地经贸委可以选择一些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基础比较好、公司积极性比较高的特大型、大型公司先行试点。试点要稳妥进行,并严格掌握总法律顾问的标准和条件。经过一段时间试点后,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指导面上逐步推开。

五、重视培养、选聘和使用好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人才,是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一项重要保证。各地经贸委对此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指导和帮助公司做好公司法律顾问的培训、知识更新和高素质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关心公司法律顾问的使用情况,对普遍性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公司法律顾问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当前特别要注重抓好公司法律顾问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塑造一支忠于职守、胜任工作、能成为公司领导人得力参谋和助手的公司法律顾问队伍。

六、在建立与完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好公司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公司法律顾问协会是公司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公司、公司法律顾问的桥梁和纽带。实践证明,目前部分省、市已成立的公司法律顾问协会,在推动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提高公司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经贸委对此要给予重视,积极支持协会的成立,认真指导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建立与完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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