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录入: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
阅读: 次
相关新闻
|
免费咨询
收藏本站,有备无患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蔼辩辩.肠辞尘 福田地址: 龙岗地址:
顿颈驳驳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