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第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6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此复
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于王安明与王志方、王志元父子为析产一案第二审期间王安明死亡应如何结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诉人王安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并通知王安明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在中止诉讼满6个月不参加诉讼,即按终结诉讼处理。 此复
录入: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
阅读: 次
![]()
相关新闻
|
免费咨询
收藏本站,有备无患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蔼辩辩.肠辞尘 福田地址: 龙岗地址:
顿颈驳驳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