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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叁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年01月25日 | 来源:法律法规 |  作者: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整理 | 字体:

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如何适用法发〔1997〕2号《对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叁条中“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公司,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的规定问题。经商全国公司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如何适用该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叁条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国有工业公司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属于政府外债,其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故不论项目单位是何种性质的公司,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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