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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忠春案判决——为何司法变得如此懦弱?

日期:2009年04月14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整理 | 字体: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云南省蒙自警察酒后开枪杀人案一审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被告人吉忠春身为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叁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吉忠春作案后虽没有离开现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无主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吉忠春归案后虽然认罪态度好,并表示愿意用自己的起亚轿车抵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同时认为,蒙自县公安局依法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管辖本案合法。

一审法院指出,被告人吉忠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基于其未严格公安机关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致被告人吉忠春在非公务时间持有枪支,并持枪杀人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当的一定赔偿责任,不能视为吉忠春的赔偿。因此,被告人要赔偿原告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经济损失1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吉忠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该被认定,当庭表示要上诉。被害人潘俊的妻子许馨月及家属则表示对判决满意,有家属在法庭上热烈鼓掌,甚至大叫“判的好”,被审判长当即制止。而在法庭的另一角,吉忠春的妻子则悲痛难抑,泣不成声。

该判决引起了司法界的争议。有律师指出,由于当事人为警察,社会影响大,长期以来,中国公众习惯于同态复仇、杀人偿命,常常因为法院“慎杀少杀”而责难其“办案不公”,由此会给法院带来很大压力。然而,法律并不是建立在“民愤”基础上的,宽严相济不能理解为轻罪从宽、重罪从严,对于重罪,犯案的手法和动机都应在考虑范围内。严惩的真正目的在于促使罪犯忏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即使废除死刑目前在国内还没有条件实行,法院也应该慎用死刑。

评论:

此案的发生在另一个角度映射了我国公务人员自制能力的薄弱,也道出了我国对警用枪支管理的疏忽。但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更反映出中国司法的一个严重现状——“民愤”控制了司法,这也是司法不独立的表现。在我国法制进程中,存在着许多类似的案例。我们说,法律除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外,更多的是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在手段上也主要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也就是说死刑的运用应该慎之又慎。

那么,具体到此案中,法院也认定了被告人作案后没有离开现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并表示愿意用自己的起亚轿车抵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这就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不应受民愤的左右,意欲“杀一儆百”。法院的这一判决可以说是对生命权的极大不尊重,是司法懦弱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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