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法制报总编辑苏宏宇涉嫌贪污、受贿80余万元,并涉及故意伤害一案,日前由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宏宇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受贿及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苏宏宇在1995到2003年期间,采取指使属下财务人员虚开收据、发票和对冲做假账等手段,侵吞公款32万余元;同时非法收受本单位下级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单位财物,折合人民币51万余元、美元3000元。
故意伤害罪名是由原深圳法制报下属报业发展中心和培训中心主任李瑛涉嫌雇凶伤人案引出的。罗湖法院查明,李瑛长期与同事顾某某存在矛盾,李瑛找到了何晓明,并让何找人殴打顾。由于李瑛的证词称顾某某的住址信息不是她透露给何晓明,是由苏宏宇透露的,苏宏宇因此被卷入此案,被追加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观点:
反腐倡廉、廉洁自律,是长时间以来党中央和政府一直重视的,但问题却永远得不到解决,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最常见的就是行贿受贿现象的存在。因此,个案的判决并不能净化整个社会风气,而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如何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减少甚至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