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

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阴阳合同”易引发购房纠纷

日期:2009年05月01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 字体:

近日,读者刘先生向媒体反映,自己在卖房过程中听从中介建议和买方签订了阴阳合同,本是为了买方避税,却引发纠纷至今未能解决。他希望自己的经历可以对读者有所警醒,在二手房交易中一定要提防合同漏洞,维护好自身利益,以免重蹈他的覆辙。

为避税签“阴阳合同”

2008年11月28日,刘先生通过中介世洲地产,与购房方程小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即“阴合同”),约定以55.5万元实收的价格卖出位于罗湖区贝丽花园的一套房子,程小姐现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根据双方所签二手房买卖合同第8条,买卖双方需支付税费均由买方支付。该合同第2条明确约定“在签署本合同后因递件过户需要签署房协及国土部门指定格式合同版本时所填写的价格为登记价格”,“价格方面的约定应以本合同为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履行以本合同为准”。

同年12月8日,双方到深圳市国土局罗湖分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刘先生和买方签署了由中介代为打印好的“阳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业务员为帮助买方规避相关税费,在该合同第五条明确“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2548元”。同一天,买卖双方和银行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代保管协议》,程将39.5万元作为购房款交银行保管,并约定买卖双方向银行提供《二手楼交易委托代保管资金划转付委托书》后,代保管资金划入卖方的账户。

买家要按“阳合同”履行

在办理过户当天,程小姐将合同中约定应由第叁方持有的办证回执拿走,并于12月16日领走了新房产证。

在刘先生得知新房产证已经被程小姐由国土局取走的第二天,程突然给他发来通知,要求以房产证登记价格,即42548元房价完成交易。

刘先生这才意识到,买方想钻阴阳合同的漏洞以4万多元买走他的房子。于是,他向银行提出,依据房产已转让的事实,银行应向其划拨代保管资金,但银行业务经理表示,根据叁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代保管协议》,银行应在买卖双方文字确认放款后才可放款,现在买方没有确认,即使房产已经过户仍不能放款。刘先生对此感到难以接受,房子已经转到程的名下,自己却收不到房款。

随后的几天,刘先生多次催促程小姐履行合同,并于12月22日发去了律师函,但程仍然坚持表示自己只会按照房产证登记价格履行。

卖方无奈诉诸仲裁

尽管没有收到房款,刘先生仍抱着最后的希望,在今年1月份将房子腾空,准备收款交房。在得知程小姐仍然无意按照第一个合同履行后,刘先生无奈地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买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申请房产保全和银行代保管资金保全。

2月11日,刘先生收到市仲裁委发出的《仲裁庭组成通知书》,案件于3月4日开庭。程小姐当庭提出之前所签署合同均无效,要求解除所有合同并退回已过户房产。

庭后,仲裁员表示希望双方就该案达成和解,程小姐坚持的两个和解条件,一是退还房产,二是房价降低3万至5万元。刘先生都觉得难以接受,“这两个要求都很无理,也很过分,明明第一份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凭什么仲裁委迁就违约方要我作出这么大让步?”和解迟迟难以达成。

记者致电程小姐了解此事时,她说:“现在这个事情已经交给仲裁委来裁决,你有什么疑问可以采访仲裁委。”随即以有事为由挂断电话。

律师意见:第一份合同合法有效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某律师,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的房产证已经办理,说明该房屋原产权明晰,第一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双方均应遵守,不能擅自违约或变更合同。而第二份合同明显是为了买方避税,其约定的价格与第一份合同的价格相去甚远,不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买方若拒不履行合同是明显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该房屋交易已部分履行,并且继续履行可行,因此买方应放款给卖方,并将余款做按揭或直接付款给卖方。卖方在买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也应依约履行交房义务。

根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第七十七条对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为“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依照简易程序,该案应在4月中旬作出裁决。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市仲裁委仍未对该案作出裁决。

录入: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蔼辩辩.肠辞尘
福田地址:
龙岗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