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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梁丽或许并没有犯罪

日期:2009年05月12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 字体:

近日,广受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及其媒体关注的梁丽案引起了众多法学家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的热烈讨论,但争议的焦点都只是围绕梁丽是按照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因为此两罪之间在量刑上的差异极大。

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通过阅读有关新闻报道,根据对案情的了解,得出不同的看法:梁丽或许并没有犯罪。

根据犯罪成立的相关理论,一种行为若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且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在本案中,主体、客体及客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的异议,但在主观方面则需要我们重新进行考虑讨论,不可盲目定论。

首先,梁丽并没有任何的非法动机,包括侵占或盗窃这一箱黄金首饰。从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描述的案发过程来看,梁丽是在垃圾桶旁边的行李车上发现这一小纸箱的,并且误以为是之前坐在附近的两个女旅客丢弃的,按照清洁工的日常工作习惯(这已经得到了梁丽工友的证实),梁丽便顺手将其清理到清洁车里,并准备最后带回家去。这中间有个细节,即梁丽告诉同事曹某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这就更表明了梁丽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而后来当其他同事告诉她可能是黄金首饰时其并未当真,而限于其知识水平,其并不能认出这就是黄金首饰。

其次,梁丽在主观上对客体存在错误认识。因其未能对箱内之物是否为黄金首饰作出准确判断,并且在同事将此首饰拿到附近首饰店里对比之后告诉其可能是黄金首饰之后,以为同事是在开玩笑,从而最终将此箱带回家中,这就表明梁丽并没有确认箱内之物是为黄金首饰而产生占为己有的思想,而是如平常工作一样,以为是将别人丢弃的废品捡回家中。

因此,梁丽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此箱黄金首饰的主观意图。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理论,梁丽由于不存在犯罪动机,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从而也就无所谓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而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梁丽将小纸箱带回家中后下一步作何打算。弄清此问题之后可以更好地支持上述论点。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盗窃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感情会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间。这个论点让人觉得可笑的同时更让人看出了中国司法的无奈。我国的司法总是不自觉得对百姓情感进行考虑,这极大地显示了我国司法的不独立。就本案来说,对梁丽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我们该考虑的应该也必须是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不应该过分地顾及普通百姓的感情能否接受甚至是受民众情感的左右,否则将是司法的懦弱,法律的无能。因此,无论百姓如何认为,作为与这个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在保护黄金首饰所有者权益的同时也应为梁丽带去公平和公正。

                                             ——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新闻链接:

近期,深圳出现一起堪比许霆案的有争议案例:月收入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梁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广州日报报道,是“捡”还是“偷”,成为该案的最大争议。案发5个月后,该案还在补充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仍未确定以什么罪名对梁丽进行起诉。

梁丽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有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梁丽可以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社会普遍性很强,可以写入教科书,法学院的教授甚至已经把该案例搬上了课堂给学生们讨论。

案件主角梁丽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叠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一份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描述了案发过程:

去年12月9日上午,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旅客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桶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做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点左右,梁丽告诉自己同事曹某称其“捡”一个小纸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此后,梁丽和其他清洁工一起吃早餐,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小纸箱。工友马某和曹某就到洗手间打开纸箱,发现里面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平分后离去。快下班时,曹某告诉梁丽,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从纸箱拿出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和自己开玩笑,中午下班后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傍晚6时左右,两个警察来到梁丽家。梁丽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首饰。经鉴定,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万多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万多元和6万多元。

目前,梁丽案最大的争议是对梁丽以非法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两者的差别是非常巨大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构成盗窃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仍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以,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梁丽仍然未被起诉。

而在梁丽丈夫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此外,刘建华还说了一个细节,在机场的清洁工是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经常会捡到一些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这得到了梁丽的工友,一位杨姓清洁工的证实。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说,梁丽案可以写进法律教科书。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盗窃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间。

吴学斌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许霆案和梁丽案的出现、发展以及最终的司法处理,对于习惯性的司法思维具有颠覆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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