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公司单位是指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申办对象
凡符合国务院《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
二、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公司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叁分之二,开办资金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或地名+字号(2个汉字以上)+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叁、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公司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原件2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8.《民办非公司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2份)。
四、成立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1、申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名称预核,需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出具登记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向举办者了解情况,查看场地,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颁发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五、其它相关事项
(一)证书到期换领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证书遗失补领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在区或市级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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