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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龙岗公司人事部门未来如何运作分析(1)

日期:2009年12月09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 字体:

《劳动合同法》及其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宣传、促进,使得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中劳资双方的实力对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一点在以制造业、加工业等劳动力密集型公司比较集中的龙岗区表现尤为突出,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也已经明显的感觉到了这种变化。

第一、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

第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第叁、《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向性非常明显;

第四、劳动局、法院等机关对劳动者保护的倾向性非常明显;

第五、政府将部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责强加到公司头上,加重公司运营成本。

此类问题中最明显的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从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支付双倍的工资。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认为,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固然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对公司有无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本应由劳动执法部门进行监管,如存在这样的问题可作出相应的处罚。而立法者可能考虑到我国劳动执法部门由于官僚主义等不良机关作风,对此类事件会不闻不问,最终会导致许多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危害劳动者权益,所以直接设置“双倍处罚”规则,由劳动者直接获得“双倍权益”。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如此规定,虽然有其合理成分,但无疑留下法律漏洞,使得部分“不良员工”可以利用此漏洞,故意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后依次对公司进行“勒索”,这样无疑加重了公司的人力风险和成本。而政府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将自身应该承担的职责、工作,通过“双倍处罚”的“激励机制”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而枉顾公司的死活。

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公司的行政、人事部门应如何应对呢?——请关注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下期文章《劳动合同法:龙岗公司人事部门未来如何运作分析(2)》。

(待续)

以上文章由陈志钧律师撰写,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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