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成立法律服务团,全面介入解决因征地拆迁、改造施工、拆除违章建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其中律师约3000名。律师介入拆迁改造,在北京市尚属首次(4月10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律师为特定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引导他们依法采取正确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有助于化解各种因拆迁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但是,律师本来应该具有被动特征,这种超前的“介入行为”,反而使正常的法律服务变得不伦不类。
这是因为,律师介入的角色非常尴尬,如果一旦矛盾不可调和,还帮不帮民众打官司?即便接受民众委托,还是相当于“一手托两家”,其独立性如何保证?律师一旦失去这种独立性,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双方代理违背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叁十九条同样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就现实来说,政府代替开发商进行拆迁,已经将被拆迁人置于不平等的地位。可是,律师受托并领着政府的薪水,会不会“英雄气短”,或者屁股坐到政府一边,对百姓极尽恫吓威胁之能事,把法律要义弃之一边?在被拆迁人与政府利益冲突的时候,由本身强势的政府给弱者进行法律帮助,其可行性究竟有多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