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

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无罪、罪轻辩护

日期:2010年07月27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 字体:

【法律渊源】《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着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着作权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着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要求行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的客观方面】

1.侵权复制品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的物品。

2.销售时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

录入: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网 | 阅读:
九一果冻制品厂麻花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蔼辩辩.肠辞尘
福田地址:
龙岗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