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交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书面形式的《借据》成为审理借贷案件的重要依据。所谓“借据”,一般又叫“欠条”、“借条”等,是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取得借款的证据。
实践中,经常发生熟人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借据的借贷案件。对此类案件,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如果是交付现金,债权人应提供证人予以证实;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电话秘密录音的方式,证实债务人欠款的事实。